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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网络安全协会智能汽车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3-07-14 14:07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市网络安全协会智能汽车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来自于汽车、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跨行业、开放性、非营利性的专业性联合体,是武汉市网络安全协会设立的从事智能汽车网络安全专业工作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专委会致力于在我市汽车及相关行业、上下游产业之间建立针对智能汽车和车联网平台的网络安全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等工作,建立的产学研用等全方位合作新机制,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智能汽车的网络安全风险防范应对,推动我市智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专委会在武汉市网络安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武汉市委网信办的监督管理和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湖北分中心的工作指导。


第二章 目标、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贯彻落实网络强国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武汉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驱动,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集成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为核心,以建立健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为手段,汇聚整合汽车、检验检测和网络安全行业资源及优势,突出协同配合,加强区域合作,打造贯穿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的智能汽车网络安全发展的生态系统。

联合开展智能汽车网络安全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和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打造产学研用多赢的智能汽车网络安全技术创新合作平台。


第五条 专委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联合开展相关领域政策和战略研究。围绕智能汽车网络安全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开展发展战略和路径规划研究,为政府和行业提供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搭建产学研用合作交流和共享平台。围绕智能汽车在网络和信息安全共性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积极推动专委会单位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共性技术,形成产学研用多赢的智能汽车网络安全技术创新合作平台。

(三)加强法规学习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组织专委会委员单位加强国家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参与制定智能汽车网络信息安全领域地方、团体标准和规范,加强技术标准基础研究,支撑并推广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智能汽车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研究,本着循序渐进和有利于创新的原则,积极向各级主管部门提出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建议。

(四)推动智能汽车网络安全检验检测研究和示范工作。组织开展智能汽车网络信息安全测试评价方法和测试认证体系研究,编制我市智能汽车网络信息安全检验检测等评价标准;推动智能汽车网络安全检验检测研究和示范工作。

(五)协助成员单位相关成果产业化推广。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和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打造产学研用多赢的网络信息安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形成自主可控的智能汽车网络信息安全产业链。

(六)开展学术交流与区域合作。在专委会单位之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新机制,开展各类针对智能汽车网络安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广泛开展国际和区域交流合作,通过项目合作、高水平技术和团队引进、联合研发、联合共建等形式,探索跨区域的创新合作新模式。

(七)构建智能汽车网络安全人才培养体系。集聚高水平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助力我市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培训、人才交流,建设人才培养体系,开展相关培训工作,为智能汽车网络信息安全专门人才发展提供多层次保障。


第三章 专委会委员

第六条 专委会由武汉市网络安全协会的单位会员中从事智能汽车网络安全专业领域的大学教授、行业专家、第三方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车企、网络安全企业等各个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专委会条例,遵守本条例有关内容;

(二)已加入武汉市网络安全协会并取得会员会籍;

(三)具有相对完整的从事智能汽车与网络安全技术或研发能力,具备参与和承担专委会有关工作的实力,致力于推动智能汽车网络安全技术进步。


第八条 申请成为专委会委员程序:

(一)向专委会秘书处提交申请书;

(二)由专委会秘书处初审后报专委会主任办公会;

(三)专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包括委员单位、副主任单位和主任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委员单位:

(一)享有武汉市网络安全协会会员单位权力和义务;

(二)可以免费获得专委会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三)可以免费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开放性工作会议;

(四)可以优惠价格享受专委会提供的有偿服务;

(五)按专委会条例,监督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专委会委员;

(七)可参加专委会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八)有权参加专委会组织申报的行业和各级主管部门项目及奖励评定;

(九)按照约定对专委会技术成果持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并享有优先使用权和优惠权。

主任、副主任单位:

除享有委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可优先推荐专委会组建的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有权优先参加专委会组织申报的行业和国家项目及奖励评定;

(四)在专委会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十条 主任办公会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由专委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报协会理事会批准,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专委会工作条例》、执行专委会决议;

(二)全力维护专委会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专委会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指定专人负责同专委会秘书处联系,完成专委会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对专委会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共同分担专委会工作开展所需经费,按照专委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为专委会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所需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

(六)应为专委会组织相关工作、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七)在项目(专题、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专委会委员不得随意退出专委会。一旦被批准退出专委会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专题、课题)总目标的实现;

(八)不得设置障碍影响专委会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第十二条 专委会委员因自身原因拟退出专委会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对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经专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如发现专委会委员退出专委会时未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正在参与执行的项目造成损失的,退出者应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主任办公会或武汉市网络安全协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协议或专委会其他管理规定的;

(二)一年及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不执行武汉市网网络安全协会和专委会决议的;

(四)不具备按照专委会全体会议要求开展工作的实力。


第十四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退出专委会,均不得再以专委会委员的身份开展活动,且在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委员单位退出专委会时,其享有的委派专委会委员和专家委员的权益同步终止。


第十五条 专委会委员退出专委会后即不再享有其按条例程约定对与专委会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任何权益,其向协会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但这并不必然免除其对专委会的有关义务,也不影响本条例或具体项目(专题、课题)合同中有关结算、保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六条 专委会在主管单位指导下和武汉市网络安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为专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条例,提交协会理事会审批;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监事;

(三)审议主任办公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全体委员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全体委员会议每届5年,每届任期不超过协会任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协会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协会及管理和指导单位备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和管理和指导单位同意。


第二十条 主任办公会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执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领导本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委员会议负责。主任办公会的职责如下: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四)向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委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专委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武汉市网络安全协会提出的对本专委会的工作意见,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任办公会须有 2/3 以上副主任、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武汉市网络安全协会专家委员会下设智能汽车专家工作组。工作组为专委会业务咨询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专委会的技术发展方向,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计划, 编制或审议重点项目实施方案;

(二)负责项目实施有关具体事宜的协调、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对专委会的资金筹措、使用等提出建议;

(四)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承担秘书处全面工作。秘书长由主任提名,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2/3以上投票产生。秘书处为专委会主任办公会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专委会主任办公会决议,在专委会主任办公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二)负责组织、落实、管理和协调专委会内的各项工作;

(三)负责专委会主任办公会的筹备,向专委会主任办公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负责受理专委会外单位加入专委会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提交协会,协会按照入会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五)负责接受理专委会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在对其进行型式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分别提交专家委员会和专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六)在项目获得专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政府项目;

(七)组织专委会有关成员在本条例框架下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或合同;

(八)登记项目知识产权权属、成果推广等事项;

(九)协助协会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办理专委会主任办公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任职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委员由专委会各委员单位提名委派,由专委会主任办公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候选人应为本单位智能汽车或网络安全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主任办公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持并全面负责主任办公会的工作。副主任若干名,不超过委员数量1/3,分管主任委员交办的相关工作,由专委会全体委员大会2/3以上投票产生并报武汉市网络安全协会及主管和指导单位批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首届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负责人,由协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同意后任命。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向主任委员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二十八条 主任任期为五年。原则上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换届时专委会主任按本条例约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组长和副主任、秘书长的任期与主任相同,换届应在主任换届同期举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专委会主任办公会和秘书处成员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要承担的工作,应在业内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良好职业素养和品德。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专委会经费按照协会《章程》规定,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和本条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专款专用。专委会秘书处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专委会秘书处每年需向专委会主任办公会提交财务报告,并接受武汉市网络安全协会备案审查。


第三十四条 本专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由武汉市网络安全协会专业会计兼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专委会的资产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等其他事项按照武汉市网络安全协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章 程序终止

第三十六条 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专委会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并报武汉市网络安全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专委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武汉市网络安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协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武汉市网络安全协会秘书处,自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体标准管理服务人日数计算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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