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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数据产品利用 武汉市数据局起草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5-03-19 18:03 字号:[ ]

       为加快我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更好落实《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我局起草了《相关支持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数据产品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明确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数据产品利用工作的执行范围和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4月18日前将WORD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个人签名,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盖章)反馈至武汉市数据局。


高质量数据集

电话:65770039 

邮箱:ssjjsjzlc@163.com

数据产品

 电话:65771619

邮箱:1203063280@qq.com



附件:

       《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支持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数据产品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数据局    

2025年3月18日  

 



《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相关支持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数据产品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武政规〔2025〕3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进武汉建设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开展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数据产品利用工作,助力数据标注产业基地建设发展,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推动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人工智能政策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用于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建设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数据集和利用数据产品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强化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和正常运转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以下合称“企事业单位”)。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不得申报。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市数据局、各区(含开发区、功能区,下同)数据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单位等,各自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市数据局: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制定、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等工作,拨付项目资金,开展资金项目绩效自评,配合市财政局进行重点评价或再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区数据部门开展项目申报;选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计、抽查或其他辅助性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各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项目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核查、推荐上报和项目跟踪管理等工作。区数据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区级部门要及时向市级部门反映。


(三)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等资料;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报送项目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第三方审计单位:对申报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编制审查报告。审计单位和组织的评审专家对工作负有保密责任,同时不能与申报单位有利益方面的关联。


第四章 支持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六条 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奖补标准、支持条件、申报材料:

(一)奖补标准

每年发布一批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任务专项(具体任务专项详见该年任务书),对完成专项建设并通过评审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成本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条件

1.高质量数据集在任务专项范畴内具备内容优质、应用规模较大、实效价值突出等属性,数据安全合规,符合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不存在隐私泄露等安全风险。


2.高质量数据集的应用场景具备良好的可推广性和社会经济价值。能够在不同领域或地区推广,形成规模化应用。能够在专项行业内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如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或社会效益(如改善民生、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申报材料

1.数据集建设奖励申报所需基本材料:申报书,承诺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纳税证明,申报单位研发能力证明材料(获得专利、标准、知识产权等)。


2.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数据产品应用奖补标准、支持条件、申报材料:

(一)奖补标准

对利用数据产品支持人工智能发展且通过评审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数据产品购买金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二)支持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推动人工智能科学研究取得新突破。利用数据产品推动人工智能认识建模,知识表示、推理和应用,机器感知、思维、学习和行为,智能系统构建等方面取得全国领先的技术成果。


2.推动人工智能新产品研发。利用数据产品开发人工智能基础硬件、“通用大模型+工业软件”、行业大模型、人工智能开放平台及服务、智能语音、智能医疗、智能家居、智能可穿戴设备、智能服务机器人、工业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无人机(船)等人工智能产品,在产业化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引导相关数据产品在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平台上开展交易。


3.推动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市场发展。利用数据产品推动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市场规模扩大,具有良好的市场推广效应,产生一定的市场影响力。符合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不存在隐私泄露等安全风险。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书,承诺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纳税证明,数据产品买卖合同、发票;


2.数据产品开发利用方向证明材料,人工智能科学研究相关先进技术证明材料,人工智能产品上市证明材料,人工智能产品市场交易额;在建设应用过程中有算力投入及使用情况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项目发布、申报、审核、公示等主要采用在线方式开展。


第九条 高质量数据集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等流程:

(一)发布流程:

市数据局发布一批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任务专项,明确具体建设任务、验收标准及时限。


(二)申报流程:

1.市数据局启动项目申报并向区数据部门下发申报通知;


2.区数据部门组织和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递交申报材料。


(三)审核流程:

1.受理初审。区数据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单位资格、申报项目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出具初审推荐意见,并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市数据局。


2.确认主体。市数据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复审,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核实印证申报单位相关情况,确认符合资格的建设单位并对社会公示。


3.项目认定。建设期满后,市数据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对参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现场调研,形成拟奖励的项目清单并对社会公示。评审开始前,参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建设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建设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应用落地相关服务合同、发票、财务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如在建设应用过程中有算力投入及使用情况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4.资金拨付。市数据局根据公示情况提出奖励资金拨付计划建议,经市数据局党组集体研究通过后拨付资金。


第十条 数据产品应用项目的申报、审核等流程。

(一)申报流程:

1.市数据局启动项目申报并向各区数据主管部门下发申报通知;

2.各区数据部门组织和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递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流程:

1.受理初审。各区数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单位资格、申报项目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初审推荐意见,并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市数据局。


2.复核复审。市数据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复审,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核实印证申报单位相关情况。


3.项目认定。市数据局根据项目复核复审情况,进一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对参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现场调研,认定形成拟支持的项目清单并对社会公示。


4.资金拨付。市数据局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资金拨付计划建议,经市数据局党组集体研究通过后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自觉接受市、区数据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积极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同时,应按照市数据局要求,配合做好本单位经营情况的数据报送和运行监测等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企事业单位存在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年度项目申报时间、申报要件、申报标准等具体规定以市数据局发布的申报指南(通知)为准,申报指南(通知)通过市数据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失效时间与《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文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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